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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云道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交收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4-11-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云道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会员的商品交收业务正常进行,规范交收行为,根据《云道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交易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平台交收业务,平台、会员及指定交收仓库必须遵守本规则,平台对相应交易模式或交易品种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该特别规定。
平台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交收”指按照交易合同或买卖双方协议约定,买卖双方对约定的货物所有权办理转移手续的行为。
第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由平台指定的,用于会员履行在平台签订的合同,进行货物交收的仓库。平台与指定交收仓库签订合作协议,指定交收仓库应接受平台的监督管理;指定交收仓库与会员之间签订仓储保管合同,负责对会员存放的货物进行保管,对货物进行验核,按要求开具《存货凭证》。
第五条 《存货凭证》是指由平台统一印制的、平台指定交收仓库为存货人开具的,用以证明该会员在该指定交收仓库储存商品的物权凭证。《存货凭证》仅用于电子仓单的注册,不得直接参与交易,不得用于担保用途。《存货凭证》中须注明仓库名称、货主单位、货物品名、规格、材质、品牌、产地、厂家、重量、数量、等级、生产日期、包装、货位、质量信息等。
第六条 “电子仓单”指在平台电子交易系统中,会员用于交易、交收的货物所有权的电子凭证。
第七条 《提货单》指由平台受卖方会员的委托,代卖方会员向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证明所载商品的所有权已转给买方会员的物权凭证。《提货单》不得直接参与平台交易,不得用于担保用途。

第三章 交收商品
第八条 平台交易、交收的商品应为合同约定的、指定钢材生产厂商生产的或者指定品牌的、指定品名规格的钢铁产品。平台根据会员的需求和钢材生产厂商的产品质量、生产规模等因素,指定若干钢材生产厂商或品牌、品名规格可用于交易、交收,并在平台予以公布。会员可向平台提出调整指定钢材生产厂商或品牌、品名规格的申请,经平台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交易、交收。
第九条 在平台指定交收仓库交收的商品须为生产日期在规定时间期限内的商品。具体的时间期限在相应的交易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平台根据合作交收仓库的检验结果,有权拒绝锈蚀较为严重、包装或其它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进行交收,亦可直接注销该批次商品已注册的电子仓单。
第十一条 卖方会员应保证交收的商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并且该商品不存在权利瑕疵,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会员承担,同时平台有权对卖方会员按平台业务规则或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处罚,并可采取直接从卖方的交易资金帐户账户划款或其他有效方式向该会员追索因此给平台及买方会员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 入库
第十二条 会员办理货物入库手续前,该会员应与指定交收仓库签订仓储保管合同。
第十三条 入库准备及货物接运。货物入库前,指定交收仓库应提前做好入库准备。货物接运时应确保货物完好无损。如遇到有标识损坏、货证不符、数量短缺、货物残损、包装损坏等现象,指定交收仓库要请存货人或授权代理人到现场处理,并在注明损坏情况的纸质存货单证上签字。
第十四条 货物验收。平台指定交收仓库的验收项目包括:货物品名、规格、材质、品牌、产地、生产厂家、重量、数量、生产日期、包装、外观品质和锈蚀情况(其中包装、外观品质和锈蚀情况,仓库只作观感表述,不对程度进行确定,表述或不表述均不作为任何法律依据,以下同)、质量证明书等。
第十五条 指定交收仓库须根据平台会员要求出具《存货凭证》,保证所开具的《存货凭证》与货物一一对应,不得开具虚假《存货凭证》。

第五章 电子仓单注册
第十六条 平台会员依据《存货凭证》向平台提交《电子仓单注册申请表》。平台需对《电子仓单注册申请表》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后注册成功。
第十七条 电子仓单的内容包括:电子仓单编号、存货凭证号、会员名称、商品名称、厂家、品牌、品种、规格、材质(牌号)、包装、生产日期、产地、重量、数量、质量证明书、指定交收仓库及其它应列事项。
第十八条 电子仓单注册成功后,相应货物处置权即转移至平台,本电子仓单名下的货物必须凭平台开具的《提货单》提货;或由平台会员向平台提交《仓单注销申请表》,平台审核通过并通知指定交收仓库后,方可自行处置货物。

第六章 交收
第十九条 交收分为平台指定交收仓库交收和非指定交收仓库交收两种方式:
(一) 对于平台指定交收仓库交收,指定交收仓库负责对商品的入库检验、储存保管及具体交收手续的办理;
(二) 对于非指定交收仓库交收,由买、卖双方自行商定《提货单》的开具、提货、出库或过户的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 交收前,买方须缴足全额货款,卖方须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 买卖双方会员进行商品交收时,买方会员在平台系统中进行提货申请,将相关提货信息进行登记提交。须由平台根据电子仓单和交易合同开具《提货单》。《提货单》是买方会员在指定交收仓库提货的唯一凭证。《提货单》一式四联:提货人联、平台联(两联)、仓库联。平台向买方会员开具一式四联的《提货单》,买方会员加盖公章后凭一式四联《提货单》到仓库提货。指定交收仓库须严格审核《提货单》的仓库联与提货人联内容是否相符,并与平台核实后方可为其办理出库。指定交收仓库在《提货单》上填写实发重量和数量,并加盖指定交收仓库印章后第一联给提货人,第二、三联寄回平台,第四联指定交收仓库留存。
根据买方会员要求,平台也可先将《提货单》传真至买方会员,买方会员加盖公章后到仓库提货。提货完成后,指定交收仓库须配合买方会员按上述流程补齐一式四联《提货单》原件手续,并将第二、三联连同传真件寄回平台。
第二十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须核实提货人的身份及提货手续,记录出库运输车、船号码并予以登记备案,必要时还须与平台核对。
第二十三条 指定交收仓库须要求平台会员监装人员或司机,对提货货物实际重量、数量及质量现场签字确认,明确责任关系,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指定交收仓库将实发重量及时填报到平台系统。买方会员不到现场的视为自动确认。
第二十四条 货款以实际交货重量结算。实际交货重量不得超出《提货单》中的可提重量。
第二十五条 实际交收重量在协议约定的合理磅差之内,以交易合同中的重量为准,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 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向买方提供相应质量证明书。
第二十七条 买方会员提货完成后,买卖双方会员应根据商品交收的合同数量向平台缴纳交收手续费。

第七章 费用
第二十八条 买卖双方会员进行商品交收,应根据交收商品的合同重量向平台交纳交收手续费,手续费标准以平台公告为准。
第二十九条 指定交收仓库办理交收手续时,仓储及吊装费等依据平台公布的标准支付。非指定交收仓库交收时,仓储及吊装费等由买、卖双方自行商定。
第三十条 若买方会员对商品质量有异议,可提请国家认定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会员先行垫付。若检验结果与相应合同约定相符,相关费用由买方会员负担;若检验结果与约定不符,相关费用由卖方会员负担。
第三十一条 交收日(含)之前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卖方会员承担,交收日之后的相关费用由买方会员承担。指定交收仓库的仓储费以及出入库所发生费用按平台公布的指定交收仓库收费标准实行。
 
第八章 异议违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卖方会员交付的货物应以平台电子交易系统发布的挂牌信息为准。买方会员应在提收的当日对货物的外包装、数量进行验收,如有不符合约定的,应在提收货物后的3日内提出异议;买方会员对提收货物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在提收货物后的10日内提出异议;异议应以书面方式向平台提出,逾期未提出的,平台不再受理。
第三十三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违约:
(一) 买方会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全额货款;
(二) 买方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核对、提收商品(但因卖方会员违约导致的除外);
(三) 卖方会员未能按约提供商品给买方会员,包括到规定时间内未提供商品、提供的商品有权利瑕疵、提供的商品与卖方会员挂牌信息不符等;
(四) 卖方会员未按全额货款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买方会员或开票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
(五) 平台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违约处理:出现以上情况时,根据交易合同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向平台提出交易纠纷调解申请,平台依据调解申请有权行使“冻结权”,冻结违约方电子仓单或保证金。冻结期间,平台按照调解程序进行双方调解,当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时,双方签订违约确认书,平台根据违约确认书的约定处理。当买卖双方协商不成时,可提请平台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平台根据仲裁结果执行。守约方所能获得的赔付以违约方冻结的保证金为限,如不足以赔付时,可另行通过司法手段自行向违约方索取额外的赔付金额,平台没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赔偿金、补偿金、抚恤金或其他任何款项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若卖方会员构成质量违约的,卖方会员应按照违约部分货款的履约保证金比例向买方会员支付违约金,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会员承担。
第三十五条 会员违约或违反平台有关规定,平台将根据其行为性质及后果,选择采取警告、暂停交易、限制交易权限、注销会员交易账号、取消会员资格、在有关网站、媒体上进行公告等制约措施,必要时平台可同时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制约措施。违反法律的,平台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交收过程中,会员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的,记入信用评价体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平台。平台有权根据会员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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