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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云道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挂牌交易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4-11-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道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平台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托平台电子交易系统,运用安全、高效、便捷、先进的电子商务技术,提供多种交易模式和交收形式,为会员进行钢铁产品、循环物资、钢铁生产原燃材辅料、设备和备品备件、化工品等的交易、结算、交收、融资活动提供服务。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平台进行的交易、结算、交收、融资等活动。平台的工作人员、会员、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监管仓库及其他合作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则。平台对各交易模式在细则中另行规定的,以细则为准。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 “会员”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承认并遵守平台业务规则和有关文件,经平台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资格,在平台电子交易系统从事交易、交收、结算、融资等活动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有关会员的资格申请与注销、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在平台《云道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会员管理办法》中另行规定。
第五条 “交易”指会员通过互联网进入平台电子交易系统,签订交易合同,进行结算和交收等业务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 “交易账号”指会员查看交易信息、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活动的电子交易系统登录账号。 平台
第七条 “交易品种”指经平台认定、在平台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和公布、用于交易和交收的商品。
第八条 “交易合同”指会员通过平台的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可约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品种、品名、品牌、质量、规格、材质、产地、生产厂家、交收日、交收地点、生产日期、包装、数量、重量、价款及付款方式等。
第九条 “结算”指依据交易结果、合同或会员之间的约定和平台的相关规定,对会员货款、保证金、各项费用和款项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十条 “结算银行”指由平台指定的,用于存放会员资金并协助平台对该资金进行结算、划拨的银行。
第十一条 “保证金”指储存于结算银行平台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担保交易、交收、融资的会员资金。
第十二条 “信用金”
第十三条 “交收”指按照交易合同或买卖双方协议约定,买卖双方对约定的货物所有权办理转移手续的行为。
第十四条 “交收日”指会员在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付款交货的日期。
第十五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由平台指定的,用于会员履行在平台签订的合同,进行货物交收的仓库。
第十六条 “在线融资”指平台与银行合作,共同为会员打造的供应链融资产品。

第三章 交易
第十七条 企业须成为平台会员,方可在平台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 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7:30。各交易模式的具体交易时间也可在交易细则中另行规定。平台认为必要时,可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
第十九条 交易商品应在平台规定的交易品种范围内,须为平台认定的生产厂家的商品,其生产日期须在平台规定的时间期限范围内。具体的时间期限范围在相应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 为满足不同类型会员交易活动需求和不同交易品种特点,平台提供挂牌、竞买、竞卖多种交易模式。会员可选用一种或多种交易模式,进行交易,买卖双方签订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交易合同,按合同条款进行结算与交收。
第二十一条 交易报价是指在指定提货地点的现金含税价格,单位为元/吨。
第二十二条 平台向会员收取交易手续费,手续费标准以平台公告为准。

第四章 结算
第二十三条 平台与结算银行签订《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合作协议》,在结算银行设立专用结算账户。
第二十四条 会员入市时,应与结算银行签订《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服务协议》,在结算银行的平台专用结算账户存入足额资金,以确保保证金、货款、各项费用和款项的及时支付。
平台对会员存入平台专用结算账户的货款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明细子账户,接受银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 平台对每一会员的保证金、货款、各项费用和款项等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平台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结算原则。
第二十六条 结算可分为场内结算和场外结算。
第二十七条 场内结算是指买卖双方会员通过平台专用结算账户,根据交易规则和细则约定的付款方式,完成收付货款的结算方式。
第二十八条 场外结算是指买卖双方会员不通过平台专用结算账户,自行完成交收和收付货款的结算方式。在场外结算方式下,平台根据买卖双方确认的情况,完成保证金解冻等交易了结事项。
第二十九条 会员可通过平台电子交易系统查询当日交易结算数据。平台可根据会员需要,通过发放交易结算单据或发送数据电文方式,向会员提供当日交易结算数据。
第三十条 会员在平台办理划拨资金相关手续,其划拨资金的方式有:
(一) 资金划入(入金):会员可通过平台电子交易系统或结算银行系统发起入金操作,将资金从其银行结算账户划入平台专用结算账户。 银行接到划款指令后,审核会员银行结算账户中的可取资金,可取资金充足的,银行按照指令划转款项,同时通知平台增加会员交易资金账户资金。平台接到通知后,相应增加该会员交易资金账户的资金。
(二) 资金划出(出金):会员可通过平台电子交易系统或结算银行系统发起出金操作,将资金从平台专用结算账户划入其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服务协议》中约定的银行结算账户。平台收到会员的转账指令后,审核会员申请时交易资金账户的可取资金,并把审核后的指令转发给银行。银行按照平台发出的指令划转款项,同时通知平台减少会员交易资金账户的资金。平台接到通知后,同步减少该会员交易资金账户的资金。
会员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五章 交收
第三十一条 交收分为平台指定交收仓库交收和非指定交收仓库交收两种方式:
(一) 对于平台指定交收仓库交收,指定交收仓库负责对商品的入库检验、储存保管及《交收单》的开具、提货、出库或过户等手续的办理。
(二) 对于非指定交收仓库交收,由买、卖双方自行商定《交收单》的开具、提货、出库或过户的办理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卖方会员应保证交收商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并且该商品不存在权利瑕疵,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会员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有关交收的具体规则,在交收规则和各交易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六章 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平台通过网站公布平台文件、公告、行情、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则、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监管仓库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会员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查询自己的相关交易信息。
第三十六条 会员向平台提供的信息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真实性。若会员向平台提供的信息有所隐瞒或虚假发布,造成平台或第三方损失的,平台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 平台、会员、指定交收仓库、指定监管仓库和结算银行等应严格保守业务中涉及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交易数据安全,平台建立异地数据备份。

第七章 异议与违约处理
第三十九条 会员对其在平台成交的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四十条 会员发布的交易指令应为其真实意愿,如果有证据证明会员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平台有权进行处罚,平台或受损害第三人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 若买卖双方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平台可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当买卖双方协商不成时,可提请平台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平台根据仲裁结果执行。
第四十三条 会员违约或违反平台有关规定,平台将根据其行为性质及后果,选择采取警告、暂停交易、限制交易权限、注销会员交易账号、取消会员资格、在有关网站或媒体上进行公告等制约措施,必要时平台可同时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制约措施。违反法律的,平台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影响交易正常进行时,平台有权做出推迟交易时间、提前结束交易、暂停交易及提高交易保证金等决定,以有效地防范风险。一般情况下,做出上述决定应提前公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平台所有。平台有权根据会员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根据本规则制定的其它管理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均属本规则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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